新華社南寧6月4日專電(記者李斌) 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廳原副廳長、廣西國發林業造紙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安明明等人涉嫌利用改製、轉讓和拆遷,非法侵吞國有資產和拆遷補償款近7000萬元、挪用公款258萬元。6月4日,廣西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被告人安明明,男,1954年生,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廳原副廳長兼廣西林業造紙廠廠長(2005年3月26日,經自治區黨委決定,同意被告人安明明辭去公務員職務,不保留副廳級),原廣西國發林業造紙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廣西鹿寨縣國林紙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安明明與廣西國發林業造紙有限責任公司原副總經理冼惠英、財務部原副經理郭其輝、財務部原副經理陶智梅、財務部原經理助理莫浩鋒等人,在廣西林業造紙廠和廣西國發林業造紙有限責任公司改製、轉讓過程及徵地拆遷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轉移債務、隱瞞債權、虛增費用等方式,非法侵吞國有資產和拆遷補償款共計68065928.6元。
  檢察機關還查明,被告人安明明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給自己及冼惠英等人用於公司註冊驗資,涉案金額達258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安明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伙同被告人冼惠英、郭其輝、陶智梅、莫浩鋒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侵吞、騙取等手段非法共同占有國有財產,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安明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給自己及冼惠英等人用於公司註冊驗資,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安明明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應當數罪並罰。
  因案情重大,此案預計將開庭審理三天。據瞭解,安明明等人貪腐問題案發前曾引發廣西國發林業造紙有限責任公司員工通過多種方式長期申訴、維權。(完)
 
(編輯:SN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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